
相识三天就领证,共同生活十天后就分居提离婚。针对这种闪婚闪离的情况佳禾配资,当初支付的彩礼是否需要返还?法院会如何判决?
二零二四年三月一号,周某与朱某通过相亲相识,三天后双方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办理结婚证结束以后,原告周某就取了十万块钱的现金,当时就交付给被告朱某。接着下午向被告周某新开户设立的一个银行卡上,就又再次打款十万元。在同一天之内,原告共计向被告朱某支付了二十万元的彩礼金。

办理结婚手续后,双方按习俗在男方老家举办了婚礼,随后于三月十二号一同前往周某的工作地上海共同生活。然而仅几天后,这段婚姻关系急转直下,住了两天也就是三月十四号,周某就告诉周某说:我要出去玩两天,自己独自就离开了周某。
因为一直没有返回上海,周某就多次微信和她联系佳禾配资,要求她及时返回上海与他一起共同生活。但朱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返回。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号,朱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共同生活。周某要要求朱某返还二十万元彩礼遭拒,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返还彩礼。

原告要求全额返还,被告不同意返还。被告朱某主要认为已经结婚了,那么彩礼金就不应该予以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从认识到结婚时间极短,实际共同生活仅十天左右,既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也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也就十天左右,加上双方没有共同孕育子女以及婚约财产,并没有实际用于购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例如购买房子、车子或者是家用电器、家具这些情况,我们就依照法律规定,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被告朱某全额返还原告周某彩礼金二十万元。

法官指出,仅办理结婚登记并不足以认定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
本案中从当事人沟通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尚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亦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并且从彩礼接收方对婚姻的态度和行为看佳禾配资,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高度可能性。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彩礼接收方返还全部彩礼,符合公平原则。
道正网app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